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2476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5民初2476号
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82648K。
法定代表人:符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1834400X。
法定代表人:白彩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杨丽,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8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76775元(自2019年1月13日起,以468500元为本金,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止;自2019年11月27日起,以3386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为76775元);3.判令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338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拉夏贝尔服饰太仓仓库二期项目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由被告负责被告扩建服装服饰项目消防工程的供货和安装。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仅调整变更及签证)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工程整体竣工,消防工程所有系统全部开通运行后,被告在原告提交完成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后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付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消防验收后一年支付2.5%,二年后支付2.5%。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且工程已验收合格。2017年1月工程消防验收通过。2019年11月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确定为19450000元,但被告至今尚有3386000元未支付,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合同总工期为304天,开工日期为2015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其中明确约定2015年11月1日前消防最终验收完成,但实际上在2017年1月12日工程消防验收才通过,延迟438天,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最多合同总价款5%即972500元的违约金,该款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利息的本金基数,也不清楚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计算逻辑,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无论是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还是实际竣工之日,原告主张优先受偿均超过了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原告(乙方)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甲方)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签订《拉夏贝尔服饰太仓仓库二期项目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一份,由原告负责被告处扩建服装服饰项目消防工程的供货及安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仅调整变更及签证)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为消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及防火门、挡烟垂壁、水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防系统、系统集成、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工程维保(二年)以及消防资料整理报批报验(包验收通过);合同价款为17330000元;合同工期为总工期304天,开工日期2015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11月1日(2015年9月1日前消防初验通过,2015年11月1日前消防最终验收完成),具体开工时间在消防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工程开工指令后并且现场已具有可供消防单位施工界面可施工时起。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外经证及本项目的消防单体备案的工作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3466000元,双方还约定在本次承包范围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价及消防验收合格证)并提交相关竣工资料后14日内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总价80%的款项;工程整体竣工,消防工程所有系统全部开通运行后,甲方在乙方提交完成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后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消防验收后一年支付2.5%,二年后支付2.5%。双方还在责任与权利条款中约定,涉案消防工程系统的整体验收工作由消防单位组织并负责通过消防验收(含消防检测),如果由于消防验收的不力导致整体工期竣工的延迟,则每延迟一天,每天罚款50000元,最高累计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该罚款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非乙方施工合同工作范围内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期消防验收通过,乙方不予承担罚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分别为2015年8月12日3466000元、2015年12月7日1890000元、2015年12月23日2380000元、2016年1月13日4170000元、2017年1月22日1958000元,上述合计13864000元,占合同价款的80%。
关于原告的施工情况,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处扩建服装服饰项目工程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的记载,原告处工作人员拟定于2015年8月17日、18日进场,8月20日开始施工,2016年4月15日消防初验;建设单位(即被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消防单位(即原告)等与会单位在2016年4月14日的会议上一致确认“总包单位的进度计划无一案计划完成……工期延误的责任无法推脱”,在2016年6月16日的会议上再次明确“总包单位剩余工程量较多,且直接影响消防验收……”,被告亦在2016年6月30日的会议上认可“消防验收从6月底推迟到7月15日……主要还是总包工作不到位”。
2016年9月6日,苏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苏公消验字〔2016〕第088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被告申报的扩建服装服饰项目复验进行了消防验收,并载明该工程位于太仓市广州东路xxx号,车间仓库2,地下1层,地上4层,建筑高度23.70米,建筑面积地上50362.7平方米(不含高架仓库)、地上汽车库为4077平方米,验收意见为合格,并告知高架仓库应另行申报消防验收。2017年1月12日,苏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苏公消验〔2017〕第005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被告申报的高架仓库(地上1层,建筑高度23.70米,建筑面积2137.5平方米)、5#和6#宿舍(地上5层,建筑高度分别为17.8米、16.8米,建筑面积分别为1682.3平方米、5352.4平方米)等进行了消防验收,意见为合格。
此后,被告又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0000元。
2019年4月10日,坐落于太仓市广州东路xxx号的房屋登记于被告名下。2019年5月22日,被告委托苏州xx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消防工程结算审核,送审资料内容为合同内和合同外两部分。期间,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19年10月23日确认最终结算价为19450000元。该公司亦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此后,被告又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支付250000元、于2020年1月8日向原告支付250000元。至此,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6064000元。因催要余款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立案材料。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电子回执)、发票、邮件交寄单、工地例会会议纪要、邮件、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宗地图,双方均提供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消防工程移交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太仓二期消防工程审价明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拉夏贝尔服饰太仓仓库二期项目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承建的消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协商确认最终结算价为19450000元,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对于被告抗辩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消防验收逾期违约金的意见,从原告提供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所载内容可知,涉案消防工程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并完成消防验收系因总包单位所致,现被告在工程结算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后又要求扣除逾期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扣除已付的16064000元,原告主张工程款3386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截至2017年1月22日,被告累计付款13864000元,已按合约定付至合同约定工程总价的80%,不存在逾期情形;双方约定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且被告应在消防验收后一年支付工程结算款的2.5%,二年后支付工程2.5%,被告于2018年2月6日支付1700000元,亦未存在逾期情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除保修金外的95%的工程款,鉴于保修金已届返还期限,故被告应于2019年11月26日前支付工程价款3886000元,但被告仅于2020年1月7日、8日各支付了25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经本院分别以3886000元、3636000元为基数进行核算,被告应支付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期间的利息合计18785.90元,此后以338600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关于原告对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前文所述,被告应于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7个工作日内2019年11月26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原告主张对被告尚欠工程款3386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86000元及利息18785.90元(截至2020年1月8日,此后以338600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38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2元,减半收取17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91元,由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颖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单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