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918号
原告:杭州富阳亚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兴源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5214740M。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初山,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82648K。
法定代表人:符涛。
原告杭州富阳亚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亚泰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亚泰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燕香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