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954号
申请人: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与凤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申请人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4852924.72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担保金额4852924.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4852924.7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