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楠木村井坡组(昭山示范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系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晓塘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田 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