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614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楠木村井坡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晓塘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85519192021000045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同力沥青砼搅拌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