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湘0304执60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湘030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1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4月14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月13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1年4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34571.23元(工程款119879元、逾期利息9212.87元、**履行利息629.36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
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34571.23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