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晓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只能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戴 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