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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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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执字第60-2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98787-6。
法定代表人傅正兴,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37873-1。
法定代表人胡自稳,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5月9日强制划拔被执行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26元,2014年4月14日强制划拔被执行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保证金存款281349元。扣除执行费4660元后,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婧
附: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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