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凤凰县德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1537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870298057。
地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向阳坪。
法定代表人:胡建幸,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卓民,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31062237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811069768。
被告:凤凰县德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736797462P。
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范潇璐。
第三人:湖南凤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67804762X3。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五一东路091号(9号)、095号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凰县德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凤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凤凰县德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凤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忠
审 判 员  张青山
人民陪审员  田茂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颜 雯
书 记 员  周 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