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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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2241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向阳坪。
法定代表人:罗宇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嵩山,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桃源巷39号逸臣桃源1期。
法定代表人:贺霞。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元或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以及审理终结后的执行,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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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45元,由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宇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