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财保8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870298057。
法定代表人:胡建幸,董事长。
被告:龙山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新建路(财富名都一栋二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44833532X。
法定代表人:任灿,董事长。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山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方式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350万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与被申请人龙山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已提供了相应保全担保,故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山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昌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玮
书 记 员 孙乾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