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147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跃,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向阳坪。
法定代表人:胡建幸,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向阳坪。
负责人:方浩,系该公司工会主席。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方军,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德能公司)、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德能公司工会)、被告陈方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方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方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方军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人民陪审员 龙菊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