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147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跃,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向阳坪。
法定代表人:杨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向阳坪。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系该公司工会主席。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山通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茅坪乡竹柯村。
法定代表人:陈方军。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德能公司)、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德能公司工会)、被告龙山通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称,原告起诉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曾作出(2019)湘310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三被告应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按《资产评估报告书》、《实物数据盘底表》(除不合格电杆外)向原告移交实物财产及退还1347711元。虽本案已发回重审,但被告龙山通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逃避债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通知原告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因该公司系陈方军自然人独资公司,故原告现申请由公司股东陈方军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龙山通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系陈方军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与原告有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未通知原告便将公司注销,导致原告的权益无法合理主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股东陈方军应以被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反诉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陈方军替代龙山通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龙山通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人民陪审员  龙菊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