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1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1974年2月6日生,住湖南省道县。
再审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小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