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湘乡天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381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天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友良。
申请执行人湘乡天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湘乡天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沈振杰
审判员王峰
审判员曾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