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
法定代表人:周方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37737.2元,已经支付了135000元,剩余402737.2元,订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付132000元,余欠270737.2元,其中170737.2元在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剩余1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金额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原调解书确定的支付金额方式申请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冻结;四、本案执行费163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辉南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唐文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之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