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湘阴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24民初407号
原告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75616。
法定代表人:许国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单位员工。
被告湘阴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老茶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4186438886C。
法定代表人:黄首帮,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湘阴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6,减半收取为5633元,由原告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