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3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3-01#3-01栋108房。
法定代表人:杨妍,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许国君,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中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 行 员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