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490号
原告:湖南凿禹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滨湖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NP1A59。
法定代表人:甘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威(特别授权),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军(特别授权),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特别授权),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义军(特别授权),男,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75616。
法定代表人:许国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凿禹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凿禹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凿禹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凿禹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凿禹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