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6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庆国,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铁辉,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国君,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和、李庆国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湘阴县罗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终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李庆国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总面积为986.99平方米,消防水池建在车库里,不应另计算面积。2.原判酌定消防蓄水池贴瓷砖工程款为30000元明显错误。3.应再审申请人申请,湖南中建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实地测量了地下车库和消防水池的面积,请再审时调查核实。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施工面积计算问题,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杨俭军所施工的车库建筑面积为986.99平方米,地下消防蓄水池面积为241.3平方米,应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案外人杨俭军与***、**和、李庆国签订的《地下车库、消防水池建筑施工协议书》对车库和消防池单价分别进行了约定,即应分别计算工程款,再审申请人主张消防水池的面积应从车库中扣减,但未提供需要扣减的依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另原审判决在合同未约定单价的情况下根据市场行情酌定消防蓄水池贴瓷砖工程款,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上述认定明显错误的理由及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李庆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蒋 琳
审判员 彭春玲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柳
书记员吴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