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22民初5934号
原告:肖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新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经济开发区白沙洲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隆某某,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隆某某、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隆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后收取169元,保全费235元,合计404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