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肖某某、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22民初5934号 原告:肖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新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经济开发区白沙洲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隆某某,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隆某某、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隆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后收取169元,保全费235元,合计404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