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创与新化县天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22民初388号
原告谢本创,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经济开发区白沙洲路。
法人代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本创与被告新化县天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本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谢本创负担40元。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