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7680351635。
法定代表人:郑军,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宪辉,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52386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洪江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81006646777L。
法定代表人:杨东渝,洪江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祖云。
再审申请人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洪江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8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未经法定程序,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直接改变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未依据司法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判决,也没有依程序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本案被申请人按照司法鉴定结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202764元以及质保金79757.8元,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答辩人申请过期,本案一审2019年12月20日生效,被答辩人应当在2020年6月20日之前提出再审申请;2、被答辩人不上诉却申请再审不符合程序,最高院的判例针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如果后续又提起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3、原审法院不是不采信鉴定结论,而是对鉴定结论中鉴定人提出存疑即“由合议庭视双方举证情况确定”的意见进行充分查明,被答辩人对鉴定人提出该意见理解不到位。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部分审查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的认定是否正确。湘恒立咨字【2019】679F014092号鉴定报告是对洪江市托口镇马田村、阳岫村人行桥工程合同外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主要分为十八个项目,其中九项鉴定项目一审认定应由洪江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承担费用,共计509424元。以下鉴定项目一审法院认为不应由洪江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承担费用:关于烧柴冲吊索桥吊杆因设计与实际操作误差而报废变更事项;关于阻工损失问题;关于大坪桥临时电力线路长度增加变更事项;大坪桥临时便道增加及过水圆管涵变更事项及双溪口人行桥临时便道;临时电力线路增加、增设过水圆管涵事项。以上事项增加的费用,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招标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临时性工程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产生和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施工方是否已调配人员和设备等综合性因素予以认定的。鉴定报告中对“由合议庭视双方举证情况认定”的项目,虽然出具了鉴定结论,但同时也说明对于异议部分,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因此,一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请求给付79757.8元质保金的请求,经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湖南省沅水托口水电站库区专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一条明确约定了合同保修期为5年,质保金在质保期后支付,洪江市托口镇马田村、阳岫村人行桥工程在2016年8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其工程保修期到2021年8月25日,质保金支付日期尚未到期,再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质保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另查明,再审申请人称一审判决后无力交纳上诉费而放弃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月1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2020)湘1281执41号案件已经以自动履行完毕方式执结,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再审申请人明知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确以无力交纳上诉费为由放弃上诉,规避二审程序,在执行完毕后又申请再审。二审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上诉费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再审申请人不提起上诉的理由不正当。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综上,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元成
审判员 吴荣华
审判员 向淑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晓璇
书记员莫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