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江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81民初64号
原告: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
被告:洪江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江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本案所涉工程结算正在第三方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过程中,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结算尚在第三方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过程中,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姜宇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