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5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本案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在认定***的损伤为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该争议是否经过劳动仲裁法庭前置程序、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争议处理协议及如何认定处理该协议、***的伤残鉴定是否属于司法鉴定范畴等未予审查,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9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