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与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5民初1575号之二
原告: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蔡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社区解放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原告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与被告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