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8民初1630号
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飞虎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晓娟,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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