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28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186001596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作出(2018)湘0528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极少量的银行存款及大迪牌小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执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保险及证券登记信息,于2019年10月27日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10月27日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发起第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2189元及利息,该款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