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5执保371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与被执行人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修前财产保全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5民初15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湘0525执保37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