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解放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自然保护地与国有林场管理股股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水庙镇***。
法定代表人:欧阳强,该林场场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舜皇山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黄龙镇里竹村。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场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军田透气岭。
法定代表人:许国文,该林场场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崀山镇九龙村。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场长。
上列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舜***崀山国际商业广场九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誉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大兴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新宁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观瀑社区春风路建设局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解放街22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水头村8组2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扶夷村3组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萼祥,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扶夷村3组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水头村8组。
新宁县林业局、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新宁县舜皇山林场、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与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誉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宁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唐萼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湘0528民初121号民事判决,新宁县林业局、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新宁县舜皇山林场、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誉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宁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供了《班组农民工分栋目录》等新证据,致本案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且本案系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共15栋房屋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涉及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新宁县舜皇山国有林场、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400余户职工的居住安全,新宁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指派新宁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正在对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及遗留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处理。为查清本案事实,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本案宜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初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宁县林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5元、新宁县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湖南誉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湖南省新宁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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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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