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4424号
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粱堂镇康寺地村村委会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康国栋,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建鹏,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邵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梅,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新邵县。
被告:丁仁富,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邵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涛
书 记 员 陈英华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4424号
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粱堂镇康寺地村村委会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康国栋,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建鹏,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邵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梅,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新邵县。
被告:丁仁富,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邵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冠县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涛
书 记 员 陈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