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
(2016)湘0522执5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姣艳、***、***、***、***与被执行人**、新邵县新田铺镇人民政府、新邵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勇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