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81执异16号
异议人:***,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新邵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774489612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邵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4年6月6日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异议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