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4民初7035号
原告: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西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16819387。
法定代表人:司先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惠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226号农资销售中心大楼四楼北进西侧1-5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951015505。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与被告庐江县惠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商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周锋,被告惠德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惠德商贸支付所欠国通公司工程款2546050.43元;并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惠德商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国通公司与惠德商贸签订《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施工合同》及《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国通公司承建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供电工程。合同签订后,国通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17年9月15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经审计主合同工程款审定金额为13775061.43元,减去已付款,尚有1270984.52元未得支付;补充协议工程款审定金额为5751865.91元,减去已付款,尚有1275056.91元未得支付。以上合计未支付工程款为2546041.43元,故具状提起本案诉讼。
惠德商贸辩称,本案应追加另一发包人安徽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其应当在本案中承担25%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认可国通公司的请求数额,但补充协议中的5%质保金287593.29元尚未到支付期限,应予扣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2017年3月14日,惠德商贸、安徽水利(庐江)和顺地产有限公司(发包人)共同与国通公司(承包人)签订《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国通公司承建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签约合同价10577600.42元,惠德商贸承担总价的74%,安徽水利(庐江)和顺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总价的26%。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3月,惠德商贸(发包人)与国通公司(承包人)签订《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国通公司承建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增补工程。工程量计算依据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签证资料。其他事项按主合同执行。
二、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国通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2017年12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施工单位国通公司,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各项功能经检验评定验收合格,质量优良。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造价审核验证报告》和《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补充协议工程审核验证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主合同送审金额16978536.39元,审定金额13775061.43元,核减金额3203474.96元;补充协议送审金额9313649.18元,审定金额5751865.91元,核减金额3581783.27元。合同相关当事方均在以上报告及定案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庭审中,讼争双方对已付工程款核对无异,确认主合同下欠工程款1270984.52元,补充协议下欠工程款1275056.91元,合计下欠工程款2546041.43元。
三、惠德商贸提交1份2017年8月31日签订的《关于安德利广场10KV外线通道的共用协议》载明,甲方惠德商贸,乙方安徽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安德利广场建设的10KV四回供电线路,安德利广场与和顺新天地共用三回,其余一回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给乙方有偿使用。四回预算造价15500000元,最终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决算审计后金额为准,乙方分摊总费用的25%,甲方分摊总费用的75%。拟证明安徽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合同的另一共同发包人,其应当承担本案25%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国通公司与惠德商贸签订的《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施工合同》及《庐江安德利广场10KV外电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案涉工程由国通公司完成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国通公司有权享有相应的工程款。现经审计决算欠付工程款合计2546041.43元数额明晰确定,双方认可,惠德商贸有义务及时支付。惠德商贸辩称主张安徽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合同的另一共同发包人,其应当承担本案25%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该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国通公司诉求自决算之日计算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为自本案起诉立案的2019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庐江县惠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46041.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46041.43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立案的2019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4元,由被告庐江县惠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愿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