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5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16819387,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司先荣。
被执行人:铜陵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5506404,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西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倪国爱。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铜陵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学院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