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学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5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16819387,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司先荣。
被执行人:铜陵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5506404,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西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倪国爱。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铜陵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学院价值15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