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507号
申请人: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街道)黄山坡路13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9116820W。
法定代表人:欧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细罗,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溆浦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溆水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682849588D。
法定代表人:张克军。
被申请人:张克军,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申请人:邓凡,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人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溆浦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克军、邓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041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克军、邓凡名下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