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87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084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赟鹏,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沂茂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五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13710083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被告新沂茂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曙光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曙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31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