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1民初6475号
原告:***,男,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茂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南京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一号国际金融中心***楼。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德佳,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沂茂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