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3财保32号
申请人:益阳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28号东方银座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益阳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益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益阳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5152.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152.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00元,由申请人益阳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杏
审判员 旷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