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祁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祁阳县城浯溪中路电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克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