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与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损害股东权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祁民初字第314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祁阳电力大厦办公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鸣,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祁阳县供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
被告XX,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男,1959年12月29日生,汉族。
被告*爱军,女,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祁阳县供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XX、**、**、***、***、唐爱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祁阳县供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XX、**、**、***、***、唐爱军、***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州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祁阳县供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XX、**、**、***、***、唐爱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欧阳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