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恢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宁远县太平镇留佳位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塘西路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美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彦茹,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何彦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日作出的(2017)湘110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7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7月6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12月2日委托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