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36号永州市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凡易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塘西路建材工业园。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湘110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2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2月23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2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