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民再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塘西路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美良,系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段美良之妻(系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再审申请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段美良已故)、***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湘11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8年)湘11民申1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已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书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但再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江云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张新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冰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