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周芳荣与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03民初2172号
原告:周芳荣,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芳荣与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2017年4月死亡,现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不能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