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10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塘西路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美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伊塘镇孟公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湘110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
2019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公司、证券、车辆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19年3月18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予以查封。2019年3月18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有理财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于2019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11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04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078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