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段美良,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遂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