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03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湘1103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8年11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公司、证券、车辆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18年12月7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12月7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和理财保险信息。于2018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2018年11月27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面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