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103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湘11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2017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7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7年12月18日和2018年9月6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在另案中已查封,并无银行存款、公司、证券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18年1月22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9月5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有理财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8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7年12月26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00元及利息132000元,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